http://esf.nanjing.soufun.com搜房二手房网 2007 年7 月2 日 梁栋贤 羊城晚报
德诚行相关负责人: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: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,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。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: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,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,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
承租人租赁物业的目的是为了使用收益,这就要求租赁物的状态必须符合使用的目的,同时,在使用租赁物时必然会有正常的消耗,这就有一个对租赁物的维修问题。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应当由出租人承担,这是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的主要义务。但并不排除在有些租赁合同,由于双方的约定,承租人负有维修义务。就韩小姐所陈述来看,双方并未就房屋附属设备的维修有特别的约定,因此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来解决。
因此,在租赁期间如果租赁物本身出现问题,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进行维修时,出租人应对其进行及时的维修,以保证承租人的正常使用。出租人如不能及时予以维修,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,维修的费用应由出租人负担。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时,承租人有权请求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。除非韩小姐有证据证明空调机的损坏是对方的非正常使用所致,否则,维修的费用将由韩小姐负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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