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ttp://esf.nanjing.soufun.com搜房南京二手房网 2009 年11 月11 日 东莞时报
万江的谢先生来电:我在万江开了一家百货店。我的铺位附近的一排铺位都是属于同一个房东的。我和房东签了5年的合同。合同里面规定,这一排的商铺均不能越界经营。如有违反经投诉无效后可以解除合约。可是现在,有的商铺将原本的水果店改成百货店。我多次投诉,房东都说会解决但都没有效果。我想不交租金可是房东肯定会停我水电。请问我应该如何处理这件事呢?
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刘国平律师解答:谢先生所说的,与房东的合同中关于经营范围及同业竞争方面的规定,描述得比较模糊。如果仅规定“不能越界经营”,“不能越界经营”很难解释清楚。按一般理解,应该是不能超过各自铺位的界限,无法解释为经营范围方面的问题。如果是这样,谢先生无法要求房东承担法律责任。如果租赁合同中已规定清楚,那么谢先生可以按照合同规定要求房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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