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ttp://esf.nanjing.soufun.com搜房二手房网 2009 年8 月14 日 刘果 现代快报
近期,快报《金楼市》对南京社区物业管理服务现状进行了连续一个月的调查,引发热议。记者调查中发现,作为连接物业和业主的纽带,小区业主委员会存在的问题,往往是各类物业纠纷的关键一环,或是因为业委会形同虚设,或是由于业委会成员“腐败”,或是业委会对自身定位认识不足……总而言之,如何维持业委会的正常运转,似乎成为了解决当前众多物业纠纷的核心突破点。
话题一

如何规范业委会权利和义务?
一夜间,小区换了物业,这在南京并非个案。问题是,这只是业委会的决定,并没有通过业主大会决议,业主也不知情,矛盾就此产生并激化。
[案例]
某楼盘自交付以来,一直是与一家固定的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。今年7月初,该楼盘众业主接到物业公司的通知,声称从2009年8月1日起,续签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的同时,对物业费进行上调。
物业突然涨价的行为惹恼了业主,有业主调查合同后发现,当前在为小区服务的这家物业虽然工作人员没有换,事实上已从2006年8月1日起换成了同一名号下的独立法人的物业公司。
问题是,解聘原来的物业与聘用现在的物业的前后,业主均表示毫不知情。该小区业委会的一位副主任透露,与现在这家物业的合同是由业委会中的两名代表签署的,业委会其他9名人员并未参与,中间也没有公示过。
[思考]
业委会本身其实没有决定权
现行的相关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,小区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,需要由业委会递交业主大会审议批准。由此可见,未经业主大会同意,业委会擅自解雇或聘用物业公司的行为是违规的,属于“越权”。
事实上,罗列南京近年的物业纠纷案例不难发现,业委会“越权”,避开业主大会擅自做主的情况比较普遍。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宏认为,认清自身的性质和定位,是业委会正常运转的首要前提。
他分析说,从法律角度讲,业主委员会仅是小区业主的自治管理机构,本身并没有决定权,它只是业主大会的一个执行机构。“其实就可以视为业主大会的秘书处,是在业主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一些与本小区物业管理有关的活动,业主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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